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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medical-442 | 发布时间: 2021-12-16 | 151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我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范有序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2021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我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范有序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2021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办法》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为强化技术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供了重要依据,为规范技术服务行为、保证技术服务质量、维护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必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坚持合理布局、质量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审批、严格监督,根据全市区域产业结构、企业数量和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等综合情况,统筹规划,有序发展。

二、资质认可对象

资质认可对象包括新申请资质、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列入本次资质认可和换证范围。

根据《办法》和《通知》有关精神,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煤矿)乙级资质的机构,在资质延续时整合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乙级资质中,业务范围转并为采矿业,不再单独设置(煤矿)乙级资质。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在资质延续时按照《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新旧业务范围转并表》(《通知》附件3)的要求转并。

三、资质认可时间安排

2021年4月15日起,市卫生健康委开始受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开展资质认可工作。2021年4—6月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集中办理时间。

根据市卫生健康委渝卫通〔2020〕6号通告,2021年6月30日前资质到期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5月15日前完成延续(含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申请提交。按期提交延续申请材料并被受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资质认可机关作出决定前,其原有资质证书继续有效。经告知后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或提交的申请材料未被受理的,其原有资质证书到期失效。

2021年6月30日以后资质到期需要申请资质延续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管控,强化监督。各区县卫生健康委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有关规定,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做好有关技术服务机构延伸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零容忍”,依法依规严格实施行政处罚,并及时报告市卫生健康委。

(二)加强学习,熟悉政策。市疾控中心应当加强《办法》和《通知》的宣传贯彻,加快推进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能力建设,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控制工作。

(三)对照标准,认真准备。各技术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技术服务能力。要严格按照《办法》和《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资质认可的自查和准备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